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与赵社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赵社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769号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法定代表人赵海炎,队长。被告赵社根,男,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赵社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审判员  徐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