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文理与黄晓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理,黄晓茹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573号原告:苏文理,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兵,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静,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茹,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苏文理与被告黄晓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苏文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文理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廖宝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扔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