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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江红申请执行姬兴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红,姬兴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赵江红,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姬兴功,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关于赵江红申请执行姬兴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姬兴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江红支付借款本金34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自2014年4月10日起以3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姬兴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1日权利人赵江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姬兴功名下银行存款35422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