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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高峰,周芳长,杨义,蔡作斌,汤须华,彭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88号案外人:蒋贤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朱玥,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龙,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退赔权利人:国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02。法定代表人:潘长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西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退赔权利人: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109室。法定代表人:韩方运。被执行人:章高峰,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周芳长,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现在服刑。被执行人:杨义,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现在服刑。被执行人:蔡作斌,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汤须华,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现在服刑。被执行人:彭凌锋,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章高峰、周芳长、杨义、蔡作斌、汤须华、彭凌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依据:(2014)一中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执41号]过程中,案外人蒋贤隐针对判决书中确定的发还退赔权利人的银行存款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更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悦、审判员范红萍组成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案外人蒋贤隐的委托代理人朱玥、退赔权利人国电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西华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蒋贤隐述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41-1号执行裁定书,将蒋贤隐在中信银行厦门湖滨北路支行账号×××内人民币707700元及利息扣划至法院,蒋贤隐认为该款项系与陈启忠之间的借贷款项,实系陈启忠归还蒋贤隐的借款。并非案件所涉账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该笔款项采取冻结、划拨措施。请求:1、请求法院出具补正裁定书,撤销对蒋贤隐在中信银行账号内人民币707700元及利息的冻结、划拨决定;2、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蒋贤隐在中信银行厦门湖滨北路支行账号×××内人民币707700元及利息冻结、划拨措施,返还蒋贤隐上述财产。国电物流有限公司述称:蒋贤隐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蒋贤隐的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章高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周芳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杨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蔡作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汤须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六、被告人彭凌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七、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清单附后)。八、责令被告人章高峰、周芳长、杨义、汤须华、蔡作斌、彭凌锋退赔不足部分,分别发还被害单位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判决后,章高峰等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一、驳回章高峰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八项,即:一、被告人章高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八、责令被告人章高峰、周芳长、杨义、汤须华、蔡作斌、彭凌锋退赔不足部分,分别发还被害单位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二、被告人周芳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杨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蔡作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汤须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六、被告人彭凌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七、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三、上诉人周芳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四、上诉人蔡作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五、上诉人汤须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六、上诉人杨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七、上诉人彭凌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八、在案扣押的房产予以变价,变价款在扣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后连同在案扣押的现金、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在案冻结的股权、在案扣押的汽车、钢材一并发还被害单位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单附后)。扣押款、物清单第一项内容为:在案现金以及以下账户中的资金发还被害单位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中第19项为:“人民币707700元及利息(账号×××,户名蒋贤隐,开户行中信银行厦门湖滨北路支行)”。本院认为:蒋贤隐主张的异议款项虽在其名下,但该异议款项系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发还给退赔权利人的特定标的物,其针对该款项主张的权利,不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范畴,故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贤隐所提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冯更新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范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梓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