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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与吕士勤、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吕士勤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08号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京信大厦。负责人:宋学成,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锡亮,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农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吕士勤,经理。被告:吕士勤,女,1950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吕士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