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与吕士勤、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吕士勤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08号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京信大厦。负责人:宋学成,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锡亮,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农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吕士勤,经理。被告:吕士勤,女,1950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军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吕士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