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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兰执字第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赵炳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葛祥勇,王新栋,赵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兰执字第49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12号。负责人:杜涌霞,主任。被执行人:葛祥勇,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新栋,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赵炳宝,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葛祥勇、王新栋、赵炳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祥勇、王新栋、赵炳宝银行存款4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