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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桐乡市天星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桐乡市天星皮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3127591A。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天星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南高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39184。投资人:钟建松,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诉人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80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金迈王鞋服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80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