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金育与陈两全、林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育,陈两全,林燕霞,林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27号原告:陈金育,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两全,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燕霞,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燕飞,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金育与被告陈两全、林燕霞、林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金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金育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金育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