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贾英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相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7)第xxx号;坐落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6)第xxx号;坐落于经济开��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坐落于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坐落于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坐落于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坐落于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坐落于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坐落于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坐落于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xxx;共土地十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