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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巧峰、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峰,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陈巧峰,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树发,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系申请执行人的儿子。被执行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10066号。法定代表人:单百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樊亮亮,男,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陈巧峰与被执行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亮亮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亮亮所有的银行存款459706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