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民初1906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佐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何某某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同居,同居后生育有四个子女,长女何某生于1994年1月9日;次女何甲生于1995年5月24日;长子何某乙生于1998年6月5日;次子何某丙生于2000年3月24日。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因双方感情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原告许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质证: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五份,用以证明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本院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有四个子女,大的三个孩子(何某、何甲、何某乙)现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次子何某丙现已年满17周岁,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何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故对于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原、被告所生育有四个子女,大的三个孩子(何某、何甲、何某乙)已成年,次子何某丙年满17周岁,已外出打工,且四个孩子均能独立生活,故不需要原、被告尽抚养义务。被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