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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汉卿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文,顾井生,王汉卿,李贵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文(系被害人顾青林的妻子),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井生(系被害人顾青林的长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原审被告人王汉卿,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和泰小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贵春,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秋韵雅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汉卿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文、顾井生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吉2401刑初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汉卿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汉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文、顾井生的经济损失464356.4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文、顾井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文、顾井生不服,以李贵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刑初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朴龙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