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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泽英与被上诉人新绛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泽英,新绛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泽英,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女,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臆安,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绛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雪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泽英因与被上诉人新绛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5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泽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赵臆安,被上诉人永盛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卫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泽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合法。二、上诉人不应交纳更换维修锅炉管道的专项维修费用。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永盛物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永盛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缴纳专项维修基金170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在新绛县桥南路滨河大道南开发紫光华庭汾南苑小区,共542户,总面积65571平方米,业主均没有缴纳大型维修基金。从2005年一期交房开始永盛物业公司即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永盛物业公司2015年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赵泽英购买了该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面积122平方米,2007年10月份入住时和永盛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书。物业管理资料汇编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载明:“甲方:山西省新绛物业管理公司。乙方:赵泽英。前期物业管理: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第一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小区内房屋共用部分、公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业主室内的维修等特约服务费用)……第十条违约责任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千分之三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在乙方未交费期间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因该小区供暖设施使用年久损坏严重,需更换维修供暖设施,2015年6月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永盛物业公司开始对该小区的锅炉、管道进行更换维修,预算总费用90万元,每平方米按14元收取,赵泽英应缴纳更换维修为1708元。2015年供暖开始后,因赵泽英未缴纳2015年的暖气费,永盛物业公司断开堵塞了单元主管道通往赵泽英室内的暖气接口。到本案庭审结束时,该小区542户入住540户,暖气改造费已缴纳510户,赵泽英未缴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2007年10月份入住紫光华庭汾南苑小区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书,之后一直向原告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因该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所述小区业主没有与原告签订协议,原告进行物业管理不合法与事实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书约定不符,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供暖设施使用年久损坏严重且业主没有交纳大型维修基金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对锅炉管道进行更换维修,并由全体业主承担相关费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书约定。被告所述暖气费原告向政府部门作出解释称所收取的取暖费用包括了锅炉、管道的折旧和维修费用无证据证明,且与其提供的物业管理资料汇编的记载不符,不予采信。原告截断被告取暖管道系因被告拒不缴纳取暖费用所致,被告以此为由拒不缴纳用于全体业主多年使用的锅炉管道更换改造费用显系不当,对其意见亦不采纳。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永盛物业公司要求赵泽英缴纳更换维修锅炉管道的专项维修基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泽英向原告新绛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更换维修锅炉管道的专项维修基金1708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泽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赵泽英已向被上诉人永盛物业公司交纳案涉更换维修锅炉管道的专项维修基金1708元。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永盛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对入住紫光华庭汾南苑小区的业主进行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紫光华庭汾南苑小区的供暖设施因使用年久且损坏严重,被上诉人永盛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对锅炉管道进行更换维修,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共同承担并无不当。上诉人赵泽英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上诉人赵泽英的各项上诉理由,因均无充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在诉讼中,上诉人赵泽英已向被上诉人永盛物业公司交纳了案涉相关费用1708元,故上诉人赵泽英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不再履行。综上,上诉人赵泽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泽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