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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子武与单舢、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舢,陈子武,高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舢,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武,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敏婷,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单舢因与被上诉人陈子武、原审被告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单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必勇审 判 员 邓甲楷审 判 员 钱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平书 记 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