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苍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418号原告苏某甲,住承德市。法定代理人苏某乙,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宋瑞琴,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苍某某,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苍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对被告苍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退回原告40.00元。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