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礼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礼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65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吴礼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吴礼胜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吴礼胜支付(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95号案的案件受理费65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6820、6823号,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礼胜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绿怡街10号1205房的产权份额、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806.7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划拨款项1806.7元全部转为本案的受理费。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并非本案首封,暂无法处理,且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刚审判员 张法能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