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新清与王义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清,王义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104号原告郭新清,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黄爱柱,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义树,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天兰,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新清与被告王义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郭新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