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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新清与王义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清,王义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104号原告郭新清,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黄爱柱,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义树,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天兰,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新清与被告王义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郭新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