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世雄、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与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泸州太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44号解除保全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五道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46927136C。代表人:蒋世雄,投资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东段2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832451-X。法定代表人:汪俊杰,镇长。原告蒋世雄、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泸州太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川0402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唐定琼名义登记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两处房屋。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定琼名义登记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两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