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亚威与姚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威,姚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3134号原告:朱亚威,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姚文武,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朱亚威与被告姚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亚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文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亚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姚文武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7日,2013年9月25日,被告姚文武先后从原告处借款共计4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姚文武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7日,被告姚文武向原告朱亚威借款15万元,2013年9月25日,被告姚文武向原告朱亚威借款25万元,案外人张浩提供担保,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对上述借款均按月息2分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姚文武两次向原告朱亚威借款4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及证人证言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姚文武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姚文武偿还借款4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2013年9月25日借款,原告仅起诉借款人,未起诉担保人,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朱亚威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姚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朱亚威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姚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旭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