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明进与孙明峰、孙国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进,孙明峰,孙国立,孙学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193号原告:高明进,男,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孙明峰,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立,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龙,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进与被告孙明峰、孙国立、孙学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7.5元,由原告高明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同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