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世晋与夏三洋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晋,夏三洋,青州市映霜红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290号申请人王世晋,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夏三洋,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青州市映霜红果蔬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王世晋诉夏三洋、青州市映霜红果蔬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鲁VQ30**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鲁VQ30**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