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与被告王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王升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420号原告: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住所大荔县。经营者:党冬丽,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阳,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升昌,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与被告王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大荔县同州九龙烟酒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段佳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