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组织机构代码:20750128-3。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董事长。王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22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的利息247500元。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39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250000元、利息24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390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向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分别有以下财产:在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有厂房、库房、其他用房、住宅、值班室共计68套(该财产已抵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等单位,该财产已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首封和轮候查封);在夹江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有土地四宗(该财产已被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号牌号码为川xxxx**小型汽车一辆;在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有工商信息(该信息显示股权已设定质押);在银行有存款38632.54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22日以(2015)夹江执字第316-3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川1126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的四宗土地;根据张向平等256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川1126执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车辆一辆;于2017年1月14日以(2016)川1126执4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632.54元至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6)川1126执98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以(2016)川1126执98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消费。另外,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有数百件案件在本院执行,其中申请执行工资款就600多万元。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和被其他法院首封,由于客观原因,其财产在本案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7年5月3日,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