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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木某与河南宏颗养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某,河南宏颗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009号原告,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二涛、尹先锋,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宏颗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节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木某与被告河南宏颗养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宏颗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木某负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