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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增朝诉田耀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朝,田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王增朝,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耀,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增朝与田耀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枣款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2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耀在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1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剩余4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