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何永水、姜善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水,姜善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117号原告:何永水,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徐丽波,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善禄,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安琦,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何永水与被告姜善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何永水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永水负担。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佳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