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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叶帅与谢松卿、谢松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帅,谢松卿,谢松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64号原告:叶帅,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松卿,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谢松全,男,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帅与被告谢松全、谢松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韬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张丽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令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