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791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2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45216774。负责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笑,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华华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