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白明与陈天兵、傅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陈天兵,傅彦文,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白明,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陈天兵,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傅彦文,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帆,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明与被执行人陈天兵、傅彦文、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3)秦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被本院以(2016)苏0104民再4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秦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运思审 判 员 庄 洁审 判 员 邹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房 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