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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白明与陈天兵、傅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陈天兵,傅彦文,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白明,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陈天兵,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傅彦文,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帆,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明与被执行人陈天兵、傅彦文、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3)秦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被本院以(2016)苏0104民再4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秦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运思审 判 员  庄 洁审 判 员  邹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房 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