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江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江富强,汪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4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854107178E(1-1)。负责人:严结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中剑,系该公司个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杰,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江富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汪根荣(系江富强之妻),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因被执行人江富强、汪根荣向其借款,尚欠11万元逾期未还。故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江富强、汪根荣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富强、汪根荣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诗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