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玉玲与侯永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玲,侯永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870号原告:吕玉玲,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侯永传,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吕玉玲与被告侯永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玉玲负担。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