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明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明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6民特1号申请人:胡明贵,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申请人胡明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明贵称,2011年9月4日(农历),我的妻子宦忠艳因在保康县后坪镇东流水村找牛时,不慎走失,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找无果。后我多次请人帮忙寻找,花费近万元,妻子宦忠艳仍然杳无音信。宦忠艳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5年多时间,现要求依法宣告宦忠艳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宦忠艳,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保康县××碑村××组,原住保康县××乡柳树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胡明贵的妻子。2011年9月4日(农历),申请人胡明贵的妻子宦忠艳在保康县后坪镇东流水村找牛时,不慎走失,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找无果,后申请人胡明贵多次请人帮忙寻找其妻子宦忠艳,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明贵申请宣告宦忠艳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宦忠艳的公告。下落不明得到确认,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宦忠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宦忠艳自2011年9月4日(农历)不慎走失,经申请人胡明贵多年查找无果,宦忠艳下落不明距今已有5年之久。今本院调查保康县公安局马桥派出所证实宦忠艳户籍无变动,保康县马桥镇分路碑村村民委员会(宦忠艳户籍所在地)、保康县××老鸦××村村民委员会(宦忠艳出生地),及宦忠艳的父母、兄弟,均证实宦忠艳走失下落不明满5年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宦忠艳为失踪人。二、指定胡明贵为失踪人宦忠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