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和燕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燕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2363号原告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310高速交汇处东南角公路港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和燕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燕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原告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新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