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莫尼亚孜亚生与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尼亚孜·亚生,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6民初462号原告莫尼亚孜亚生,男,维吾尔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拜城县。被告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风顺,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辉,该公司综合事务处秘书(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莫尼亚孜亚生与被告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莫尼亚孜亚生于2017年5月2日以需收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尼亚孜亚生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尼亚孜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莫尼亚孜·亚生承担。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