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汉云民事简转普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云,戴荣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56号原告:刘汉云,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荣鑫,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汉云诉被告戴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戴荣鑫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