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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喻润根、胡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润根,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喻润根,男,汉族,1979年8月9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胡建华,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润根与被执行人胡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喻润根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502执1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志敏代理审判员  张建高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