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执24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夏日与杨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日,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4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夏日。被执行人杨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夏日借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乐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办事处每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