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超升、陈小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升,陈小琴,陈某,王玉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陈超升,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小琴,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03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王玉年,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被羁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4刑初592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超升;陈小琴;陈某与被执行人王玉年交通肇事罪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玉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夏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