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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曲鹏与李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鹏,李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1074号原告:曲鹏,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李鸿,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曲鹏与被告李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曲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4日被告李鸿向原告出具60000元欠条。该欠款至今未支付。被告李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曲鹏货款60000元整。欠款人李鸿2015.1.4”。以上事实,有欠条,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鹏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