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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9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湛庆与被告申凌越、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庆,申凌越,吴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934号原告:湛庆,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凌越,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吴琳,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文,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庆诉被告申凌越、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湛庆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湛庆负担。审 判 长  陈 飚人民陪审员  陈怀萱人民陪审员  朱晓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