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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王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川宝,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厂,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厂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