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与甘汉才、梁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甘汉才,梁进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246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住所地:高州市大坡镇新兴街19号。负责人:张炳富,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祥金,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肖坚,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办事员。被告:甘汉才,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梁进平,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诉被告甘汉才、梁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该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甘汉才、梁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喜速录员 潘民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