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扬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扬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冠兰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夏修琴,鲍灿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1872号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振伟,男。被告: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夏修琴,总经理。被告:安徽扬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唐世国,总经理。被告:滁州市冠兰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夏修琴,总经理。被告:夏修琴,女,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鲍灿辉,男,194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扬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冠兰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夏修琴、鲍灿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