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德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德水,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德水,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德水,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德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24号申请人: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兴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宋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捷,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于德水,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申请人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德水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按揭房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4月28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于德水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当事人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408.0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德水于2017年4月28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2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