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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陆景礼与张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景礼,张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916号原告:陆景礼,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叶立艾(系原告妻子),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亚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景礼与被告张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景礼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张亚军已支付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景礼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陆景礼负担。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