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陆景礼与张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景礼,张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916号原告:陆景礼,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叶立艾(系原告妻子),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亚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景礼与被告张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景礼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张亚军已支付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景礼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陆景礼负担。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