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金荣、李金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荣,李金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荣,女,1965年11月28日,汉族,退休工人,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友,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宁,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金荣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金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莹审判员 高明峰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