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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邵芳琴、祝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芳琴,祝胜英,汪寿松,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通安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300号申请人邵芳琴,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申请人祝胜英,女,汉族,1998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汪寿松,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通安运输队,汉族,住所地青县邵芳琴等申请汪寿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芳琴、祝胜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