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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韩勇与杨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勇,杨新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1550号原告:韩勇,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娜,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亮,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韩勇与被告杨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韩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按原告韩勇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韩勇负担。审判员  陈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