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准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准,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809号申请人陈准,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法定代表人刘皓,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皓,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杜静,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陈准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陈淮申请保全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