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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永斌与郭兴慧、肖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斌,郭兴慧,肖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史永斌,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韵江里58幢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53010319620716181X。被执行人:郭兴慧,男,汉族,1961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28号望雅湖1幢3单元501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平顶山国家广电总局501台宿舍5幢2单元201号,身份证号:530123196105313937。被执行人:肖玉环,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28号望雅湖1幢3单元501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平顶山国家广电总局501台宿舍5幢2单元201号,身份证号:53012319631115394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永斌与被执行人郭兴慧、肖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01720元、未受偿人民币10172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